丹阳医保政策解读之医疗救助待遇篇
0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享受无固定收入重残、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救助待遇的困难残疾人(简称“重残人员”),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对象(简称“特扶人员”)。
02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
(1)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2)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按类别设定救助比例。
①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100%。
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不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80%。
③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70%。
④重残人员,特扶人员:慢特病门诊救助比例50%,住院救助比例60%。
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①重残、特扶人员:15万元,其中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救助限额500元,普通门诊无救助;②其他救助对象:职工医保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居民医保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特别: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03参加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大病待遇
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达7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累计在10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
04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待遇
①异地安置和按规定异地转诊的救助对象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报销后,执行本市医疗救助标准。
②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报销后,医疗救助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05规范转诊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倾斜救助政策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50%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