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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医保政策解读之生育待遇篇
来源: | 作者:丹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5-11-28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丹阳医保政策解读之生育待遇篇


01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02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0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①产前检查

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标准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标准为500元;正常妊娠、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标准为1000元。

②分娩住院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照80%、100%的比例支付。(2025年7月1日前,按医疗机构等级、分娩方式定额享受待遇)

③流产、引产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为2000元。

④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为3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的为2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

⑤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⑥生育津贴

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30×相应的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另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0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均按照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参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不设起付标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70%的比例支付。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基本医疗费用均按照居民医保门诊或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四)以上待遇年度支付限额,分别共用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年度支付限额。

(2025年7月1日前,按分娩方式定额享受待遇)


05其他人员的生育待遇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按照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参照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相关待遇。


06住院分娩财政补助政策的补助对象

自2025年7月1日起(以孕产妇分娩出院时间计算),参加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以及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除外);住院分娩方式包括顺产、助娩产、剖宫产等。


07住院分娩财政补助政策的补助方式

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实施免申即享,无需个人申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孕产妇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不收取个人自付费用。

第二种情况,因异地生育等情形回参保地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发放给孕产妇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