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目起,原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所有调出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