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意义
一、条例是国家层面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法规,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条例改变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处于政策治理的局面,进一步提高了医保治理水平。
三、条例丰富了《社会保险法》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的原则性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监管体系、监管职责,大大丰富了监管手段,为基金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确立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
一、从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定点单位在基金管理中的职责。将建立基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医保管理、保管传送公布有关医疗信息等上升为法定义务。
二、从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协议处理的类型。
确定了督促履行、暂停不予拨付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等协议处理方式,为协议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确定了法律遵循。
明确各方主体的监督职责和措施
一、明确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监管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并且医保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结算、信用监管、信息公开等。
三、明确医保行政执法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
丰富强化了法律惩治手段
一、创设违法行为。对定点医药机构,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了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由轻到重分为三类违法行为:
1.违反合理收费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2.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3.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二、创设行政处罚和处理手段。(罚款、暂停服务、暂停结算、禁止从业、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