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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
来源: | 作者:丹阳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3-09-14 | 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不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市医保、财政、民政、卫健、人社、税务、审计、残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围绕《实施细则》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01、《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问题日趋凸显,老年人特别是重度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急剧增长,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逐步加重,群众呼声和诉求非常强烈,成为近年来人大、政协关注的重要领域和问题。探索建立长护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2023年5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3〕18号),标志着我市长护险制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为推进长护险制度顺利实施,市医保局联合八个部门出台了《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02、长护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人群?

长护险建立初期,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扬中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参保范围。随着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


03、长护险的筹资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可持续动态筹资机制。起步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

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员长护险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用人单位负担70元。其中,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按3:7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医保统筹基金负担7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缴纳,每年1月份在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同时一次性划转当年个人缴费额至长护险基金管理专户,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月账户划入额中抵扣(2023年10月-12月个人缴纳7.5元,10月份在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时划转)。

扬中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2024年1月起参保并享受待遇,长护险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医保统筹基金、财政按3:4:3的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医保统筹基金负担40元,财政负担30元。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财政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成员缴纳长护险保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部分按规定划转至长护险基金管理专户。


04、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评估机构?

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评估机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作为评估机构。


05、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长护险?

长护险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失能评估。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06、失能评估费用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人居家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暂定为200元/次;申请人入住机构后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暂定为150元/次。失能评估费用实行责任共担机制,申请人的初次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80%,申请人承担20%(财政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评估机构结算。申请人申请的复评估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评估机构结算。其它情形由长护险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