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立长期护理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问题,镇江市相继出台了《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3〕18号)、《镇江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医保〔2023〕58号),根据文件规定,镇江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职工医保人群中实施长期护理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现将长护险政策解答如下:
1.什么是长护险制度?
答:长护险是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长护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人?
答:初期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后期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
3.长护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4.参加了职工医保,还需要另外办理长护险的参保登记手续吗?
答:不需要。长护险的参保登记和职工医保参保同步进行,不需要另外办理。
5.长护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起步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
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负担70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6.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规定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未参加长护险的;
b.失能未满6个月的;
c.不同意参加失能评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d.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e.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或属于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范围的;
f.提供虚假材料的;
g.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7.长护险能选择哪些服务方式?
答:(1)机构护理: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指定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3)亲情护理:由亲属护理参保人员。
8.长护险的待遇标准是哪些?
答:长护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之一定额支付,超出部分由重度失能人员个人承担。
(1)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 50 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2)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并放弃亲情护理待遇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 10 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1.5 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 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3)居家仅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暂按 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4)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和亲情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 7 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1.5 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 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同时,长护险基金按 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5)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 3 次上门特色护理服务(助浴),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2 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250 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少于 3 次的,可与基础护理服务相结合,但总费用不得超过 750元。同时,长护险基金按 10 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9.参保人员是否可以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可以。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失能等级标准的,长护险基金统一暂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