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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十问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 | 作者:proc38046 | 发布时间: 2020-05-02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正式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一、本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执行,即2月至6月,共5个月,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到减半征收医保费的优惠措施?

答: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吗?

答: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四、生育保险执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吗?

答: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前的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五、请问怎样做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

答: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具体由各设区市决定。

六、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医保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继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期间,参保企业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

七、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征医保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政策。

八、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医保费,请问怎么处理?

答: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企业,对享受减半征收部分的金额,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九、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的医保费还没有缴纳,请问这类情况怎么处理?

答: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重新核定应缴费额,与3月份应缴费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十、此次减征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吗?

答:减征期间,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保持不变,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