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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问答(六)
来源: | 作者:丹阳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39 次浏览 | 分享到:

28.经评估后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享受需要哪些材料?

答: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收到评估结论通知书后,可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就近的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长护险待遇申请。

1.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原件;

2.待遇享受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社保卡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镇江市长护险护理服务形式信息确认表》。


29.失能人员因涉及第三方责任而导致失能,是否可以申请长护险待遇?

答:根据我市长护险相关文件政策,失能人员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不予以受理申请长护险待遇。

30.长护险上门居家护理服务项目中的16项基础服务,每次能享受几项?

答:接受上门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基础服务项目中每次选择不超过8个服务项目。


31.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承办机构)申请复评估?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承办机构)申请复评估:

(1) 申请人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估,并提供相关复评估材料;

(2)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反映的具体情况经承办机构核实,认为应该进行复评估的;

(3)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