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应享受与本地就医同等待遇。
2. 经镇江市办理转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传染病医院(限传染科)、镇江市妇幼保健院(限妇产科和儿科)、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镇江市中医院(限中医类疾病)、原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限骨科)、丹阳市人民医院、丹阳市中医院、丹阳市精神病防治院、扬中市人民医院、句容市人民医院)按规定转诊到镇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就医(下称“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本地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3.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直接到镇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本地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4. 参保人员因患规定范围(心脏移植术、肺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肾脏移植术、巩膜移植术、肾上腺自体移植术、甲状旁腺同种异体移植术、非亲缘性骨髓移植术、视神经管减压术、眶颅交通肿瘤切除术、脉络膜肿瘤切除术、经口蝶脊索瘤切除术、神经核团毁损(立体定向术)、癫痫外科治疗(颅内电刺激器植入术)、胸、腹主动脉瘤支架植入和人造血管置换术、肾脏穿刺病理电镜检查、小肠镜检查、胎儿镜检查、胰腺移植术、小肠移植术和部分儿童先心病手术(心室室间隔重建;部分性肺静脉异位连接的矫治术;矫正型大动脉转位矫治术))内的特殊诊疗项目,在镇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本地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5. 参保人员因治疗部分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癌症等特殊疾病(非规定的特殊诊疗项目),在镇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在外地就诊的特殊疾病报销待遇: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后,按本地规定的普通疾病医保待遇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