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号正式实施,依法规范了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的使用行为。
《条例》基金使用部分第17-20条对参保人员提出四个“应当”。
一、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三、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条例》基金使用部分第17-20条对参保人员提出三个“不得”。
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二、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三、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第41、48条明确参保人员违规及骗保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