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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之生育保险
来源: | 作者:丹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2-11-03 | 1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注:1. 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2. 产前检查、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分娩住院的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内按实支付。

  3. 所发生的费用凭医院以自费方式开具的发票和相关医疗资料到医保中心一次性汇总结算。已按医保待遇刷卡结算的费用,生育保险不再予以结算。

  4. 一次性营养补助仅限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单位女职工。

  5.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上标准的50%享受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待遇。

链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平产1000元(含产前检查费用)、剖宫产1200元(含产前检查费用)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