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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来源: | 作者:丹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3-02-07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作用。

门诊共济包括“大共济”和“小共济”。“大共济”是指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相比往年更多的留在了统筹基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在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间实现共济;“小共济”是指个人账户在指定范围内可以给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使用,在家庭成员间实现共济。“大共济”模式下,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基本待遇报销模式调整。从个人账户、起付线、共付段三段式调整为自付段、共付段两段式。第二,起付标准降低。门诊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2022年的2000元降低至8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2022年的1200元降低至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进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共付段。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起到大幅降低统筹基金使用门槛的作用。第三,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在职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90%、80%、75%、60%;退休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90%、80%、80%、65%。

“小共济”模式下,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不再分设为当年账户、往年账户。从仅限职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包括抵起付段和共付段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